中毅达: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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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
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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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年报披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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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
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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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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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
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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