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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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并及时地
报告、归集和管理,提高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
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贵州中毅达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
会报告。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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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
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具体管
理部门,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的联络人,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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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一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就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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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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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
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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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
标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三)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上述标准不包括当年度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及金额的关联交易,但如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预计超出当年度预计发生关联交易范围或金额,应执行本条款之规定
及时上报。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
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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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报告标准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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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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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预计半年
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 1-3 情形之一的:
告差异较大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五)股份回购事项;
     (六)吸收合并事项;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权益变动和收购事项;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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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相关决议;
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
见;
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产生重大影响;
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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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负有报
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预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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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电子邮件形式;
     (五)口头形式;
     (六)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
息时立即以上述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预报,并在 1 日内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
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时
应立刻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
并应根据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部门汇报。
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证券部及时提出信息
披露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
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
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
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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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内部制
度的规定报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部门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
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或有关材
料在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股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第二十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
报送;
     (二)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并签章后
报送;
     (三)股东等其他报告义务人需经相关责任人审核签章后,书面
通知公司。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
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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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进行本部门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
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部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
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
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二十六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
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
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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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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