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1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纵横股份”)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纵横大鹏”)系本案被告,其中纵横股份为被告一,纵横大鹏为
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1,10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
影响。
公司及纵横大鹏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京 0107 民初 12170 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
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纵横大鹏于 2024 年 10 月分别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传票》(案号为(2024)京 0107 民初 12170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
材料。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度”)起诉纵横股份及纵
横大鹏不正当竞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38)。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及纵横大鹏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京 0107 民初 12170 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
远度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
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