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 双环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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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二○二五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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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 14 时 50 分在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
团结大道 26 号双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汪万
新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知召开时,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4,575,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3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关于调增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的议案》。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由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 项提案与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双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构
成关联事项,故本次股东会就上述审议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1,699,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7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99,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838%;反对 1,223,42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84%;弃权 1,651,91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5,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7777%。
  表决结果:同意 158,487,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20,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440%;反对 1,209,72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88%;弃权 1,644,811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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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5,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7572%。
  表决结果:同意 158,431,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64,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12%;反对 1,266,52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31%;弃权 1,644,31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5,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755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二○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彭 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方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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