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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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信跃发律师、代凤凤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
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提
交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
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会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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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0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业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内容包括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且本次股
东会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在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的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召集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 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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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07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07 日上午 9:15 到 9:25,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经核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 2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根据《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截至 2025 年 11 月 03 日下午 15:00 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的确定符合《股东会规则》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日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1 人,代表股份数 72,149,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46%,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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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4%;
票股东)
共 272 人,
代表股份 1,351,52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817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庆华先生主
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
事会公告的议案内容一致,并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
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其中,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
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三)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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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87,4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985%;反对 310,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310%;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9,69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3.2280%;反对 310,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059%;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分为 9 项子议案,具体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21,9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171%;反对 307,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256%;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3,14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231%;反对 307,0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211%;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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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90,3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025%;反对 317,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400%;弃权 4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2,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3.4425%;反对 317,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869%;弃权 4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806,7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252%;反对 300,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159%;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8,94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4.6523%;反对 300,0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031%;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89,3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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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反对 315,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372%;弃权 4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1,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685%;反对 315,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3.3389%;弃权 44,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802,7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196%;反对 300,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169%;弃权 4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4,94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4.3563%;反对 300,7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549%;弃权 45,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809,3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289%;反对 2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053%;弃权 4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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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62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4.8506%;反对 292,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349%;弃权 47,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78,5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862%;反对 320,2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438%;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0,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694%;反对 320,23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940%;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99,6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153%;反对 299,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147%;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842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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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4.1269%;反对 299,1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365%;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92,5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056%;反对 299,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147%;弃权 57,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4,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053%;反对 299,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365%;弃权 57,5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 1、2.01、2.02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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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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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信 跃 发
代 凤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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