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钨新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5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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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本财务顾问”)接受福建省
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工控集团”
                     “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其收
购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
                          “上市公司”
                               “公司”)
的财务顾问。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国资委”)将持有的福建省冶金(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冶金”)80%股权无偿划转至省工控集团,前述
重组完成后,省工控集团成为厦钨新能的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
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财
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4 日。
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的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 2025
年第三季度(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的持续督导意见。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比例超过 30%……”。
  本次收购系省工控集团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福建省国资委持
有的福建冶金 80.00%股权,从而使省工控集团间接拥有厦钨新能 60.43%股份的
权益,成为厦钨新能的间接控股股东。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公告》;
                                   《关于间接控股
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股权无偿划转免于发出要约的提示性公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
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
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建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股权划转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通知》
(闽冶控企(2025)5 号),福建治金 80%股权无偿划转至省工控集团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取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
次收购事项已完成。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已根据
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
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收购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
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
收购人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及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
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改变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基于
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
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
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也没有促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重大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
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的处置
或重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重大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也没有促使上市公
司购买或置换重大资产。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
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合意;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
建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重大调整。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
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
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修订情况详见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052)
并取消监事会暨制定、废止、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及《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修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修订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
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
计划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
作出重大变动。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
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
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进行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
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进行其他对上
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
织结构进行有重大影响的调整。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收购人不存在其他约定义务,亦不
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收购人依法履行了收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
履行股东义务,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
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收购人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2025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文杰          邵帅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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