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化科技: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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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持股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
  (五)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立的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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