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 博敏电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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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
构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 三 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货、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
货币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 四 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
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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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根据
公司财务需要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
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批并对外披露。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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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
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外汇套期保值相
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负责人
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财务部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
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
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
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
行资金划拨;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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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和相关人员均相互独立,不得由
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范
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
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财务负责人应立即
将详细情况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
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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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
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
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
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
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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