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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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晖集成”)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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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
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
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
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圣晖集成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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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圣晖集成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系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701,4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4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上述议案已经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
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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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圣晖集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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