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赠
方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等财物。
(二)权责清晰原则: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
权要求受赠方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
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方定期向公司报备捐赠落实情况。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
业。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公司应从捐赠额度、现金流、资产负债率等维度审慎评估捐赠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须诚信对待对外捐赠,严禁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五)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按照本制度实行统一管
理,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途径及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
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
卫生、环保等标准。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环境保护等社
会公共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
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
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
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
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公司在境外进行的捐赠行为不存在前述捐赠途径的,应当在相关内部捐赠提
案中详细说明捐赠对象、捐赠原因、捐赠方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
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
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对与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捐赠。
第十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
护等活动,应当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
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其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
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工作协调、预算审核、监督落实
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与企业文化中心负责建立对外捐赠台账,并就捐赠
支出的成效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信息的合规披露公告,对外捐
赠事项达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标准的,证券投资部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检查对外捐赠行为,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执行,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等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将对外捐赠事项统一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
且同一受赠方的对外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的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
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单项或累计捐赠的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捐赠的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对外捐赠事项,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实施。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本条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在履行上述(一)、
(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
对外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经办部门须拟定捐赠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捐赠的条件、
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财产构成以及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的,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
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子公司对外捐赠的,需在方案呈
报公司前,履行完毕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
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妥善存档,报公司人力资
源部备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部门通报、公司通报、
降级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同时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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