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拟披露的
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
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如公司作出某项披露是被香港成文法则或香港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
反香港成文法则或香港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则可以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
例》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为 10 年(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所有知情人应签署《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并提供《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如因业务需要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
要求其承诺保密,签署《保密承诺函》,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时将《保
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若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
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
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
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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