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信息沟
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监测与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事务
部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
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
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整理、核实等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及时、客观、
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互动易等各类型信息
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做好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
定的情形下,客观耐心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平稳有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
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
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
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澄清公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做好舆情危机后的经验总结,不断完善处置流程,
提升舆情处置水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
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及相关制度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
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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