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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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监管工作,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
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增
加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审计活动的执行部门。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
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
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
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沟通表达能力。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
责人不得无故撤换。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专
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
则,重视证据,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和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管理审计、
专项审计等。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
实性进行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
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的审计,包括物资采购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流程、制度的建
立健全性审计。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
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
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专项审
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
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
后推迟,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检查有关
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
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
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
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
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股份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违
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
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
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门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存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存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审计部向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
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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