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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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唐律非诉字 2025 第 43 号
致: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其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做出的陈述和
说明。
公司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书面证明或口头证言,
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
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相关 而因客观限制 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人
士出具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
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 仅就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有关的重大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
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的援引,均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
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专业资格。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 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必备法定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苏州华兴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整
体变更的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054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010 万股,并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证券简称“华兴源创”,证券代码为“688001”。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陈文源
注册资本 44,537.7843 万元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 8 号
营业期限 2005 年 6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TFT-LCD 液晶测试系统、工业自控软件研发、生产、加工、
检测;电子通讯产品,液晶显示及相关平面显示产品,银
制品、电子电工材料及相关工具、模具销售和技术服务;
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相关产品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
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
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
能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
产品销售;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
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
并合法存续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司具备《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所律师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 须的内部审议 程序,并将根据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要
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内部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
见》第一部分第(一)项“依法合规原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1
条的规定。
(二)根据《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
的核查意见、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
见》第一部分第(二)项“自愿参与原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1
条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
象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
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风险自担原则”
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1 条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175 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不超过 11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持有人名
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认购份额占本 拟认购份额
序 拟认购份额上限
姓名 职务 员工持股计划总 对应股份数
号 (万份)
份额的比例 量(万股)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不超过 164 人)
合计 2,710.75 100.00% 17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四)项关于参与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书面说明,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
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
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华兴源创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
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项第 1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175.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44,537.7843 万股的 0.39%。公司
涉及标的股票 888,000 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通过全部有
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
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
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
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权益处置等工作,代表持有人
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已经制定《苏州华兴源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七)项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的规定。
(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3 条的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司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和听取职工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前述情况符合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和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5 条
的规定。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前述情况符
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3.3.18 条的规定。
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等
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
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前述情况符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
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2 条第
一款的规定。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由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公司监事江斌、顾德明,需回避表决,
因此该关联监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关联监事回避后,监事会的非关联监
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半数以上,监事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直接将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
《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等
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
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4 条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等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议案须经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相关规定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
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
实施。上述安排不违反相关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
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参与
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前述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不违反
相关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独立
运作,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日常事宜,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 参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
权,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
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和运行,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均
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仍存续
的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
致行动关系,所持上市公司权益不合并计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不违反相
关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的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第 7.6.2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旅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指导意见》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及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
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