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
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补选成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设召
集人 1 名,由董事长兼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设召
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条 各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各委员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
构为公司证券部;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法务部;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人力资源部。各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持对公司战略发展动态调整及阶段更新,对公司战略目
标、规划目标、产业布局等方面阶段性发展方向、目标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行业市场趋势,对公司发展方向、经
营方针、经营计划、长期发展规划等战略方针及目标定位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把关公司改革脉络,落实、落细研究公司改革计划、方案
并提出前瞻性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面: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员提起诉讼;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大错报的可能性;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
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负责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负责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综合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属于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书面提案,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总经理办公会)后,统一
提案至战略委员会,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相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后续董事会程序;
(三)综合办公室传达、落实公司战略委员会相关指导意见,对
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进行跟进、监督,并定期组织职能部门向公司战略
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公司业务部门提出属于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
履行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总经理办公会)后,交由审计委员
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提案至审计委员会,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下列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资料)
:
(二)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告;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部署,根据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遴选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背景资
料,如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提交提案,提议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被提
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 10 天,向董事会提交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议及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材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和自我评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提出报酬数额和兑现方式,进行讨论,提出建
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
种: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重大事项的审议必须采用会议方式;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会议
审议采用举手表决,传阅审议采用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实
行季度例会,其他专委会实行年度例会制度;召集人或 2/3 以上的成
员提议时,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
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相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会务
工作,应书面通知各成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
达各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委员会会议需经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成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成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第二十五条 每位成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具
有投票权的全部成员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成员有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
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如因回避人数超出 2/3,委员会会议无法召
开,则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
成员、列席人以及记录人(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会后 2 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
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三十三条 各成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
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