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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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
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独立董事;
  (三)1/3 以上董事。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审议会计师事务所的
选聘提名,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合理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
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
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销毁。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
意见应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
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
准,经谈判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再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以
对其年度审计评价意见替代调查审核意见,报请董事会。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严重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者审计
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
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
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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