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
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在
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与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是否曾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
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
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