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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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5-066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刘群先生于 2025 年 1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1 号、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
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5)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收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5)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住所:重庆市
垫江县朝阳工业园区。
  刘群,男,1965 年 9 月出生,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天圣
制药董事长、董事,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李洪,女,1969 年 5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总经理,住址:重庆市
南岸区。
  王永红,女,1964 年 3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刘爽,男,1993 年 9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住
址:重庆市南岸区。
  刘维,男,1969 年 10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副总经理,住址:重
庆市渝北区。
  谈宗华,男,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协助刘群管理天圣制药工程建设项目,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廖雪琴,女,1970 年 10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资金部部长,住址:重庆
市南岸区。
  王开胜,男,1974 年 10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王琴,女,1985 年 11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
重庆市南岸区。
  熊海田,男,1966 年 6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副总经理,住址:重
庆市万州区。
  余建伟,男,1966 年 12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住址:重庆市垫江
县。
  邓瑞平,男,1963 年 8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独立董事,住址:重庆市北
碚区。
  何凤慈,男,1956 年 4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独立董事,住址:重庆市两
江新区。
  李厚霖,女,1993 年 1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綦
江区。
  赵丽君,女,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副总经理,住址:广州市荔
湾区。
  钟梅,女,1973 年 11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职工监事,住址:重庆市垫
江县。
   陈晓红,女,1968 年 11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监事,住址:重庆市南岸
区。
   李忠,男,1970 年 12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南
岸区。
   谭国太,男,1946 年 10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监事,住址:重庆市九龙
坡区。
   罗燕,女,1973 年 11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监事,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牟伦胜,男,1976 年 8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职工监事,住址:重庆市万
州区。
   蒋长洪,男,1969 年 8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职工监事,住址:重庆市垫
江县。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天圣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洪、赵丽君、余建伟、罗燕的要求,2025 年 10 月 15 日
重庆证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王永红、
李忠、谭国太、王琴向重庆证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圣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天圣制药通过利用重庆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泓公司)套取工
程款,以及利用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圣医药)虚增中
药材采购款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池。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天
圣制药通过使用账外资金池资金支付销售费用方式,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过 虚 增 中 药 材 采 购 成 本 方 式 , 分 别 虚 减 利 润 总 额 82,579,175.12 元 和
增利润总额 92,204,254.47 元和 28,823,001.51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二、天圣制药 2017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未
披露关联交易
   天圣制药主导和控制泰泓公司经营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
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泰泓公司应纳入天圣制药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未披
露。重庆吾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由刘群实
际控制,系天圣制药关联法人但未披露。2017 年和 2018 年,天圣制药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481,025,946.65 元和 48,631,061.00 元,分别占当期期末
净资产的 15.08%和 1.49%。其中,天圣制药上市后:截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
其未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328,521,817.60 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5%,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天圣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及时
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也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天圣
制药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圣制药相关公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资料、银行账
户交易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税务开票信息、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
询问及讯问笔录、任职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重庆证监局认为,天圣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群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长、董事,决策指挥、组织实施了虚增工程款、
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规事项。李洪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
事、总经理,王永红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参与实施了虚增工程款、账外支付销
售费用等违规事项,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 2017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刘
维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同时兼任长圣医药法定代表人,对长圣
医药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勤勉尽责,签字并保证天
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刘爽作为天圣制药时任
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是天圣制药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时经营管理主要决
策者,未勤勉尽责,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上述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谈宗华涉案期间实际履行天圣制药副总经理职责,廖雪琴作为天圣制药时
任资金部部长,参与实施了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虚增工程款、账外支付销售费
用等违规事项,直接导致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了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谈宗华和廖雪琴是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开胜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知悉天圣制药存在工程
款虚高以及私设账外资金池情况,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王琴、熊海田、余建伟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邓瑞
平、何凤慈作为天圣制药时任独立董事,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作为天
圣制药时任监事,李厚霖、赵丽君作为天圣制药时任副总经理,签字并保证天
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已勤勉尽责。李忠作为天圣制药时任副总经理,牟伦胜作为天圣制药时任监事,
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 2017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已勤勉尽责。蒋长洪作为天圣制药时任监事,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 2018 年年
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违反
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群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长,李洪作为天圣制药时任总经理,王开胜作
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会秘书,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是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药涉嫌 2017 年未及
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群作为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构成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与听证中提出了无主观过错、已勤勉尽责、
处罚过重等申辩意见。
  重庆证监局依法采纳当事人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申辩人
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
  (一)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二)对刘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天圣制药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
相关违法行为罚款 60 万元;
  (三)对李洪、王永红、刘维、刘爽、谈宗华、廖雪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王开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五)对王琴、熊海田、李厚霖、赵丽君、钟梅、陈晓红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12 万元罚款;
  (六)对李忠、牟伦胜、蒋长洪、余建伟、邓瑞平、何凤慈、谭国太、罗燕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 万元罚款。
  当事人刘群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刘群采取终身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当事人李洪和王永红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
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
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李洪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对王永红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重庆证监局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
股票已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内容
高度重视,将积极进行整改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
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
运作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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