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
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则。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以下重大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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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批准单项对外捐赠支出超过五百万元(或等值物品)、或当年对外捐赠
支出累计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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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点,具体地点由召集人通知。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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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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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
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
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出具的对提案披露内容的
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的明确意见。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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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时间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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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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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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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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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关联人有义务就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的意
义及影响等向其他与会股东作必要的阐述;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人无须离场,但其代表股份必须回避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如该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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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应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分配票数的总和
不能超过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二)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
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
应选董事人数;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享有
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四)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既可以集中投向
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董事候选人。
(五)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排名在前的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
且如全部当选将导致选举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同的董
事候选人再次使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单独选举,排名在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如当选
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经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进行书面提名推荐,经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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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告知,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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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一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将部分权限授权给总经理或董事长,但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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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并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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