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
康”)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定期或临时报告,并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在履行
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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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内部管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
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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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
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研究决定,拟对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报董事长确认;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
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
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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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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