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
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
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
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
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
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
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
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
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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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
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
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
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
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
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
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见附件一),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
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
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
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
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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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披露或泄露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
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
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
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
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
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
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
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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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编号:
报送信息部门(单位)
接收/使用信息单位
报送依据
报送信息内容: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分、子公
司主管领导审核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若适用)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