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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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
公司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股票上市规则》
范运作》有关规定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
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
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汇报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司
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
格进行检查。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
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并
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
督职责。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
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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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
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
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
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
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关联方不得买卖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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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
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
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规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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