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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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具体管理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
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
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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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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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
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一)
          (二)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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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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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本条涉及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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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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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
况。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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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二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
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披露、监督和管
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要
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
公司内部网络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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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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