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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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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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福天”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变更的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 1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和《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赛福
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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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
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声明
一、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口
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
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
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
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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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的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及修订后的《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资料,为进一步
优化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机制,充分反应全体持有人的共同意愿,维护
全体持有人合法权益,经公司审慎评估,拟修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将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表
其摘要、
决通过比例由 10%以上(含 10%)调整为 50%以上(含 50%)。
本所律师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 号》,对修订后
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逐项核查,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后的
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后的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
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履行了如下决策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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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修
订<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修订<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修订<2023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进行表决;董事林柱英、左雨灵及高正凯属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益人,
其已履行相应的回避表决程序。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及《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尚待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关于修订<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修订<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
东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尚待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相关的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履行了现阶段应
当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待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指
导意见》的规定履行召开股东会等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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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相关
的议案后,公司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变更有关的董事会决议、修订后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后,已经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决议、文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的规
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
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后,已经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相关的决议、文件,公司已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变更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
意见》、
体进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变更的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变更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员工
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尚待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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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并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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