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化科技: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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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
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积极介入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计划财务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与
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现场审阅公司编制的最近一期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
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首先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发表的意见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会议,对公司财务报告进
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年报审计期间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股东会审议时陈述意
见,相关陈述意见及股东会决议由公司充分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
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相关事务进行具体沟通。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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