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0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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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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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下同)
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
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董事的议案。当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
两名)的董事时,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如果选举一名董事时,则采用直接投票
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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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通知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
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
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
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
的所有投票无效。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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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超过”、
                        “少于”、
                            “多于”不含本
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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