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
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
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
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
定执行;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
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