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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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设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兼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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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员就任前,原审计委员会成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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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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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三)签署委员会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遵循以下行为规范:
(一)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战略决策方面为董事会
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三)独立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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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需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须由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传真、电
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
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含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的通讯表
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
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委员因故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且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记录人签字,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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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会后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上述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
构完成特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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