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0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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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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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249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5-054),《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
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高前文先生主持。
的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6日
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0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549,630,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89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
 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同意 528,766,6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第   份总数的 96.2040%;反对 20,278,827 股,占出席会议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95%;弃权 58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 00249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张    鑫
                            万晓宇
                            二○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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