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5-042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相关诉讼赔偿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民事判决
电”)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公司诉罗国
莲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 1 元的总价回购罗国莲持有的 1,102,604 股康尼机电股票,
如罗国莲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应按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 14.86 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
失;(2)罗国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 17 名股
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二审民事判决
书,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二、司法执行进展情况
机电股票,该等股票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46)。
讼赔偿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及 2025 年 2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
收到司法执行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截至目前,罗国莲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公司的赔偿义务。
后续,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并积极配合法院,对其他未履行完毕赔偿义务的龙
昕科技原股东的追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