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天津
深圳
www.gaopenglaw.com
扬州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邮编:200030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网址:http://www.gaopenglaw.com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 (8621)5039-2800
传真/Fax: (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现场
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 (8621)5039-2800
传真/Fax: (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刘方毅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代表股份 12,561,2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 6.513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股份 3,280,37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 1.7009%。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 9,280,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 4.81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 (8621)5039-2800
传真/Fax: (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按照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
经清点后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544,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0%;
反对:6,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弃权:10,8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2,544,0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 (8621)5039-2800
传真/Fax: (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同意:12,463,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8%;
反对:78,5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1%;弃权:19,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2,463,4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意:12,463,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8%;
反对:78,5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1%;弃权:19,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2,463,4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意:12,463,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8%;
反对:78,5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1%;弃权:19,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 (8621)5039-2800
传真/Fax: (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同 意 : 12,463,4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意:12,463,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8%;
反对:78,5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1%;弃权:19,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2,463,4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关于参与投资 Warburg Pincus Global Growth 15, L.P.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463,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8%;
反对:78,5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1%;弃权:19,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2,463,4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 (8621)5039-2800
传真/Fax: (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