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61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4
年 1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氯化法钛白粉技术等商业秘密涉嫌遭到不法侵犯
的公告》
《关于公司氯化法钛白粉技术等商业秘密涉嫌遭到不法侵犯的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新立公
司”)收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楚雄州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云 23 刑初 2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二)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犯侵
犯商业秘密罪。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 年 6 月,云南新立公司出资 2000 万美元从德国钛康公
司引进“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技术引进后,云南新立公司累计投入
资金人民币 27.169857 亿,建成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一条。被告人刘建良、江书
安、赵泽权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新立公司的商业秘
密,违反保密义务进行披露和使用,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
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实质性异议。
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 年 6 月,云南新立公司与德国钛康
公司签订合同,以合同总价 2000 万美元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大型氯化法钛白粉
生产工艺技术”。技术引进后,云南新立公司投入巨资建成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
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收购。
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公司保密制
度,擅自复制、留存了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的“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
的相关技术资料,并带离云南新立公司。
“河北燕钢集团”)相关人员协商达成协议,由刘建良一方提供氯化法钛白粉生
产工艺技术帮助河北燕钢集团建设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河北燕钢集团支付
江书安,三人商定由刘建良负责与河北燕钢集团沟通相关事宜及资金支付进度,
赵泽权、江书安负责帮助河北燕钢集团控股的河北吉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河北吉诚公司”)建设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3000 万元人民币按照 4:3:3 比
例分配,3%的生产利润各占 1%。2019 年 7 至 8 月,被告人赵泽权、江书安分
别与河北吉诚公司的股东上海申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到河北吉
诚公司帮助建设生产线,二人将各自持有的云南新立公司“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
产工艺技术”电子版图纸等技术资料整理、汇总,将图纸中标记有德国钛康、云
南新立的标识去除后提供给河北吉诚公司。2019 年 12 月,河北吉诚公司委托第
三方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制造 9 种关键非标设备,并开始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
建设施工,赵泽权、江书安参与了非标设备设计、制造的指导,参与了生产线设
计、施工的指导。2021 年 11 月,非标设备交付河北吉诚公司后,河北吉诚对非
标设备进行安装。该生产线尚未投入使用。自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
河北燕钢集团相关人员分多次向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支付人民币合计 2700
万元,刘建良分得 1080 万元,江书安、赵泽权各分得 810 万元。案发后,被告
人刘建良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1080 万元,赵泽权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
违法所得 712.7980 万元,江书安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439.252642 万元。
本案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
被指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有直接关联,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楚雄州
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三)案件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
害程度,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建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5 年 6 月
二、被告人赵泽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8 月 31 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 30 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江书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自 2025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31 年 2 月 13 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 30 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232.050642
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泽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97.2020
万元、被告人江书安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370.747358 万元,继续追缴,
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楚雄州中级人民法
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
四、本案其他事项
关于本次重大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堪振华、刘福东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发后已潜逃。公安机关已发布《悬赏通告》,对堪振华、刘福东进行通缉,目
前二人仍未抓捕归案。
五、本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刑事判决仅为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涉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
一审判决,公司为被害单位,目前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
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正在追究相关方的民事责任,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
受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案
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提醒投资者审慎决策,留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