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丽B: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17:07:2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即 6 名)时;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
会的完全一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
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
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
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
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30%以上时,股东会在
选举或更换 2 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由召集人按规定拟订具体操作方
式和程序,并提请该次股东会同意后实施。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换届选举或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
  法律、行政法规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
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董事选举时,应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投票。股东
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应选非独立
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额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
个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若因 2 名以上董事得票相同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
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
数的,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
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照本条规定决定当选的董事。
  (二)经股东会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的,致使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则原任董事不
能离任。原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在 10 日内重新
推荐缺额董事的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
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
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的;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布有关信息
披露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以内”、
                               “内”,含本数;
“不足”、“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
具有同等效力,与《公司章程》条款冲突时,以《公司章程》条款为准。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