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坤新材: 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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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泰证券”,
中信建投、中泰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依据《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联席主承销商与本所签订的协议,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厦门恒坤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
称“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以下称“本次战略配售”)
有关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关于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料,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
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充分核查。本
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
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为: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
              投资”)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共赢58号员工资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管计划”)                         计划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6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
                管计划”)
      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申集
                  团”)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八亿时空”)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圆
                 集团”)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称“长存鸿图”)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深
                 创投”)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豪威集团”)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93JP0G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109
     法定代表人     李旭东
  注册资本      610,000 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营业期限      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经营范围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情况           中信建投                610,000     100
                  合计                 610,000     100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投
资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持有其 100%的
股权,中信建投为中信建投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
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八批)》,中信建投投资为中信建投的另类
投资子公司。
  经核查,中信建投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建投投资属于“参与科创板跟
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发行人保荐人中信建投的全
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1.40%股份的股东嘉兴浙港春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发行人 0.58%股份的股东无锡新投春霖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中信建投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除
前述情形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信建投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中信建投投
资总资产为 60.94 亿元,净资产为 58.56 亿元。
  中信建投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
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
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
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
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信建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承销业务
规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
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届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票进行减持;4)不会利用获配股票取得
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票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形。
  本所认为,中信建投投资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58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以下称“《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共赢 58 号
员工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58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BHA09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备案日期    2025 年 9 月 29 日
     成立日期    2025 年 9 月 26 日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经核查,参与认购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
工为 13 名。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劳动/劳务合同签署单位、
主要职务、认购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劳动/劳务
序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合同签署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万元)   份额比例
             单位
            楚坤(上
            海)新材
            料科技有
            限公司
            楚坤(上
            海)新材
            料科技有
            限公司
            厦门恒坤
            新材料科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采购经理、职工
                    代表监事
                   合计                 2,465   100.00%
     注 1:楚坤(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注 2:除康文兵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外,上述其他人员均与发行人或
其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4: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并经核查,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基金”)作为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
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
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
理人,为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
  因此,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
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信建投基金为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
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发行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
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承担重要职能岗
位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经核查,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 13 名委托人均已与发行人或子公司签
署劳动/劳务合同,且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已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完成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作为本次战略配售
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2)其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
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
况;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共赢
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2)其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共赢 58 号员工资
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
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收入证明、出资证明及
银行流水等资料,本所认为,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
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
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共赢 58 号
员工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也不
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届满
后,其通过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其具有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共赢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
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
满后,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
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
定。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6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以下称“《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共赢 62 号
员工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6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BHB08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备案日期   2025 年 10 月 9 日
     成立日期   2025 年 9 月 26 日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经核查,参与认购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
工为 6 名。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主要职
务、认购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           劳动合同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签署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新事业发展中心
                       副总经理
                  新事业发展中心
                   副总经理
                  合计                    5,535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并经核查,中信建投
基金作为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同时,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表明
其作为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控
制主体。
     因此,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
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信建投基金为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
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子公司
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
工作、承担重要职能岗位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经核查,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 6 名委托人均已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
且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已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的备案程序,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作为本次战略配售
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2)其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
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
况;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共赢
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2)其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共赢 62 号员工资
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
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收入证明、出资证明及
银行流水等资料,本所认为,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
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
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共赢 62 号
员工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也不
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届满
后,其通过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其具有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共赢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
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
满后,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
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
定。
     (1)基本情况
  根据恒申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恒申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82559569126U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龙门村(长山湖购物广场 A1-1)
  法定代表人        陈建龙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0 年 8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对石化业、化纤业、纺织业、能源业、房地产业、医药业、汽车业、
               金融业、酒店业、物流业、电子信息业、经编机械业、商业的投资;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针纺织品、焦炭、重油(不含成品油)、
     经营范围      燃料油(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成品油)、矿产品(不含石油、天然气
               等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不
               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及橡胶制品、家电、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
               行车)、服装、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
               售;纺织品的研发;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企业管
            理咨询及服务;商务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
            代理各类广告;市场营销策划;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从事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恒申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恒申集团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根据恒申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申集团
的出资结构图如下:
  经穿透核查恒申集团相关股权结构涉及的自然人股东,恒申集团上层自然人
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3)实际控制主体
  根据恒申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恒申集团系福建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陈建龙系福建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恒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建龙。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恒申集团提供的资料,恒申集团创立于 1984 年,注册资本为 50 亿
元,系集化工、化纤、新材料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跨国企业集团,是全球最大的
己内酰胺生产商。2024 年位列中国企业 500 强第 279 位,福建民营企业 100 强
第 4 位。恒申集团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聚酰胺全产业链及高端新材料完整解决
方案,经过 40 多年的发展,已在全球建立起以位于福建福州为总部中心,辐射
江苏南京、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广东新会的四大产业基地,旗下拥有 31 个制造
中心、3 家参控股上市公司——恒申新材(000782.SZ)、海阳科技(603382.SH)、
锦华新材(920015.BJ),集团员工超 14,000 人,业务覆盖 60 多个国家及地区。
当前,恒申集团构建了化工、化纤、新材料全球产业生态圈,在化工化纤领域,
作为全球尼龙 6 产业领航者,恒申集团各项产能规模稳居行业前列,凭借智能化
生产体系和绿色低碳技术革新,重塑全球尼龙产业格局;在新材料领域,依托园
区一体化优势,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构建“研发-转化-应
用”全链条发展体系,延展突破电子半导体、工程塑料、绿色再生等高端新材料
领域,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端精细化工与新材料产业集群,推动恒申集团从
技术追随者向创新引领者跃升。
  经核查恒申集团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恒申集团总资产为
润 16.29 亿元。因此,恒申集团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恒申集团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恒申集团的合
作内容如下:
  A、强化产业链协同,构筑竞争优势:通过战略持股,双方可建立长期、稳
定、优先的供应链合作关系,达成上游供给保障与成本优化。恒申集团强大的生
产要素资源,有利于保障了发行人关键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
产能确定性,同时也将有效避免重复投资,降低整体生产成本,提升双方的盈利
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B、上下游技术联动与产品升级:恒申集团将结合发行人对原材料性能的最
新需求和技术演进方向,推动相关原材料生产工艺和技术迭代升级,开发更贴合
高端半导体制造需求的产品,实现从“供应材料”到“共同创新”的跨越,使双
方的技术研发形成良性循环。
  C、形成市场客户资源优势互补,降低市场开拓风险与成本,通过联合推广、
客户推荐等方式,充分发挥各自客户群体优势,提升双方产品在市场中的渗透率,
共同扩大市场份额,实现 1+1>2 的市场开拓效果,同时降低因单一市场波动带
来的经营风险,实现规模效应下的销售成本下降,全面增强双方国内外市场的竞
争力。
  综上,本所认为,恒申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恒申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恒申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恒申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
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恒申集团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
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恒申集团提供的 2025 年 6 月末
财务报表,恒申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认
购金额上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恒申集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
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
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恒申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
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
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
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恒申集团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根据八亿时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八亿时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476502352X0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 20 号院 4 号楼 1 至 5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赵雷
     注册资本    13,448.1546 万元
     成立日期    2004 年 7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04 年 7 月 9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有机发光材料研发和产业化;在薄膜晶体管液晶材料技
             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内研究、生产扭曲向列相、面内转换和垂直排
             列薄膜晶体管液晶材料;研发、生产、销售显示用液晶材料;技术
             推广;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经营范围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八亿时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八亿时空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经核查八亿时空披露的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八亿时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
      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
          投资基金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社保基金17022组合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西藏信
           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市石景山区国有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
          持股计划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社保基金四二三组合
  (3)实际控制主体
  经核查八亿时空披露的公告及其提供的说明,八亿时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为赵雷。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八亿时空提供的资料,八亿时空(688181.SH)成立于 2004 年 7 月,
于 2020 年 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是一家专业从事显示用液晶、聚
合物分散液晶(PDLC)、OLED、聚酰亚胺、光刻胶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
技术企业。作为国家和北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八亿时空长期从事半导体电子级
别材料的开发,配备先进的研发测试设备,掌握先进的液晶显示材料和 OLED 中
间体材料技术,现已研制出多种高档液晶材料,已申报国家发明专利 800 多项,
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和国内唯一一家在液晶材料领域拥有省部级重点
实验室的企业。八亿时空产品全面涵盖从手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到大尺寸屏
幕用液晶材料,OLED 材料和相关中间体,产品性能指标达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已
成为京东方国产液晶材料战略供应商,并与台湾群创、惠科股份、信利半导体等
国内外大型面板厂商深入合作,突破了我国显示材料国产化配套瓶颈,客户认可
度不断提升。近年来,八亿时空在半导体材料领域持续发力,着重于光刻胶原材
料和光敏聚酰亚胺等材料的前端技术创新及重点方向研究,已具备 KrF 光刻胶用
树脂全系研发生产能力,并与多家头部光刻胶厂家合作,开发多款高性能树脂并
实现规模化量产;同时布局医药领域,子公司河北八亿时空药业有限公司主营高
级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的研发、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技术水平已达行业领先水
平,在工艺路线和制造成本等方面形成自身核心竞争力,为医药行业合作伙伴提
供全方位的新药研发和生产服务,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八亿时空在
北京、上海设立辐射于全球的研发基地,已拥有完善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和研发
体系,并成立了河北八亿时空药业有限公司及浙江八亿时空先进材料有限公司等
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4 年末,八亿时空在职员工数量合计 743 人。经核查八亿
时空披露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八亿时空总资产为 31.68 亿元,净资
产为 20.68 亿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7.37 亿元,净利润为 0.74 亿元。因此,
八亿时空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八亿时空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八亿时空的合
作内容如下:
  A、光刻胶树脂原材料供应链合作:八亿时空利用自身在树脂材料方面的研
发和生产能力,按发行人要求的技术指标向其供应生产光刻胶产品所需的树脂材
料。双方将紧密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光刻胶及关键原材料的国产化进程。
  B、优化原材料供应:基于行业的发展需求,在发行人未来新增产能方面,
八亿时空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配合发行人,在原材料供应链整合方面助力发
行人产能迅速扩张,保障发行人光刻胶产品关键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C、提升供应链响应速度:双方共同努力,发挥八亿时空优势,在市场整体
环境中,提升发行人获取原材料的效率,缩短供应链反应时间,向发行人提供具
有竞争力的价格优势及快速供应优势,保障发行人供应链高效稳定安全。
  综上,本所认为,八亿时空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八亿时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持有八亿时空控股子公司上海八
亿时空先进材料有限公司 11.11%的股权。除前述情形外,八亿时空与发行人、联
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八亿时空提供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八亿时空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决策流程符合公司章程
等内部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八亿时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
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八亿时空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
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八亿时空披露的 2025 年半年度
报告,八亿时空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
额上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八亿时空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
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
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八亿时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
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
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
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八亿时空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根据金圆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金圆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57503085XG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 46 层 4610-462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云祥
  注册资本      3,418,104.050378 万元
  营业期限      2011 年 7 月 13 日至 2061 年 7 月 12 日
            业投资、股权投资的管理与运营;3、土地综合开发与运营、房地产
  经营范围      开发经营;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禁止或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
            许可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营业。)
  根据金圆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金圆集团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根据金圆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圆集团
的出资结构图如下:
  (3)实际控制主体
  根据金圆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金圆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厦
门市财政局。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金圆集团提供的资料,金圆集团成立于 2011 年 7 月,是厦门市委、
市政府组建,厦门市财政局作为唯一出资人的国有金融服务企业。金圆集团在金
融服务板块持有银行、信托、证券、公募基金、消费金融、地方 AMC、融资担保、
融资租赁等十余张各类金融牌照,形成 200 多种涵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
和服务,管理金融资产规模超 7,500 亿元。金圆集团受托管理技术创新基金、增
信基金、供应链协作基金、信贷周转基金等“财政政策+金融工具”,为企业“量
体裁衣”打造一站式金融服务,累计为 1.8 万家企业提供超 1,800 亿元融资支
持。金圆集团作为市产业投资基金整体受托管理机构,积极发挥市级产业投资平
台作用,通过“重大项目直投”与“参股基金引导”,投资 12 个市级重大产业
项目,认缴投资总额超 320 亿元,有力带动厦门市平板显示、集成电路(联芯、
士兰微、韩天天成)、新能源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截至 2025 年 7 月底,市产
业投资基金在厦落地参股基金规模超 2,000 亿元,累计参股基金近百只,已投资
厦门企业近 300 家,投厦金额合计超 300 亿元,构建“龙头企业—产业基金—产
业集群”的基金生态,突出“比金融更懂产业,比产业更懂金融”的发展优势,
发挥资本招商和产业投资合作的重要载体功能,助推厦门“4+4+6”现代化产业
体系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大局。
  经核查金圆集团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金圆集团总资产
  经核查金圆集团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金圆集团的合
作内容如下:
  A、产业资本合作方面:金圆集团通过重大项目直投、参股基金引导两大策
略,一是扎根于产业,投资了深天马(000050.SZ)、中创新航(03931.HK)、
士兰微(600460.SH)、清源股份(603028.SH)等上市企业,在集成电路领域重
点参与了联芯集成、瀚天天成、士兰微等多个重点项目的投资,支持其进一步发
展壮大,重点产业项目累计总投资额超 300 亿元;二是构建“产业朋友圈”,已
通过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累计参股基金近百只,参股基金累计规模超千亿元,投
资项目超 2,000 个;三是发力“并购基金”,金圆集团发起厦门市并购基金,目
标规模 50 亿元,未来重点发力厦门市上市公司开展的并购项目的投资,可为发
行人未来产业链上发展壮大提供产业资本支持;四是合作设立“CVC 基金”,在
集成电路领域,金圆集团参股合作国家集成电路二期、联和、昆桥、惠友、湖杉
等产业类基金,围绕集成电路领域的设计、制造、封测设备及材料应用等全产业
链深入布局,已布局主投领域为集成电路的基金 10 只、综合投资策略涵盖集成
电路领域的基金 27 只,基金规模合计近 700 亿元,基金底层产业项目近 300 个。
未来金圆集团可与发行人探索共同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对与发行人有产
业协同性领域进行投资,利用金圆集团作为国有金融服务平台的优势,为发行人
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融资、投资和信息渠道对接,协助
发行人实现相关产业的整合、收购计划,促进产业与资本的高度融合。
  B、业务协同方面:一是金圆集团参股的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中兵国调基金、
前海母基金、惠友等基金是发行人主要下游客户的股东,在客户资源协同上可共
同发力,助力发行人业务增长;二是金圆集团下属的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
下称“厦门市担保”)于 2013 年成立福建省首家科技担保公司,累计为超千家
科技型企业提供近 100 亿元科技担保服务,先后助力艾德生物(300685.SZ)、
弘信电子(300657.SZ)、吉宏股份(002803.SZ)、狄耐克(300884.SZ)、嘉戎
技术(301148.SZ)等超 20 家企业成功上市,在推动地方科技产业发展、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进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厦门市担保作为桥梁,可为发行人
链接本地产业链上下游,提升成熟工艺产线成套化设备供给能力以及关键设备和
零部件保障能力,打造技术先进的产业集群。
  C、多领域协同方面:金圆集团作为厦门市财政下属唯一金控平台,致力打
造全国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商,发挥资本招商和产业合作的重要载体功能,助推
产业转型升级。金圆集团充分运用国有金融服务及产业投资平台优势,汇聚了产
业、资本、效益和人才等资源要素,将全方位发挥平台优势资源,为发行人提供
协调本地政策资源、推进战略协同、对接资本市场、支持市场拓展、招引产业核
心人才等方面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服务。
  综上,本所认为,金圆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金圆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金圆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金圆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
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金圆集团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
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金圆集团提供的 2025 年 6 月末
财务报表,金圆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认
购金额上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金圆集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
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
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金圆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
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
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
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金圆集团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长存鸿图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EX02R427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
    住所
            山创新园一期 B4 栋 18 楼 745
 执行事务合伙人    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施文广)
   出资额      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5 年 9 月 22 日
   合伙期限     2025 年 9 月 22 日至 2035 年 9 月 22 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核查,长存鸿图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BGU94,备案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管理人为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存基管”)。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核查,长存鸿图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存鸿图
的出资结构图如下:
  长存鸿图普通合伙人(GP)包括长存基管和湖北国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称“国芯产投”),执行事务合伙人系长存基管。其中,长存基管系
长江存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控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国芯产投
系长控集团股东湖北国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并系湖北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北产投”)全资子公
司,湖北产投聚焦于集成电路产业进行投资,实际控制人系武汉市国资委。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控集团
股权结构图如下:
  经穿透核查长存鸿图相关股权结构涉及的自然人股东,长存鸿图上层自然人
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3)实际控制主体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A、从控制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全资
持股的长存基管系长存鸿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长存鸿图的运营、维护、管理
等事务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国芯产投作为普通合伙人,未参与长存鸿图的日常经
营管理。长存鸿图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策长存鸿图项目投资相关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长存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称“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有权联合推荐 1 名委员人选;湖北集芯时代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权联合推荐 1 名委员人选;外部专家委员 1 名(基金组建外聘专家库,专家库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合伙人会议聘任;具体项目投决时根据项目投资的类型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外聘专家库中选定),各主体推荐的人选经执行事务合伙人
同意后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下称“投决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设 1
名主席,应由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联合推荐的投决委员担任。投决委员按照一人
一票的方式独立形成决策意见决议,并经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在内的 2 名及
以上(含本数)投决委员同意方可决议通过。因此,长控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存基
管担任长存鸿图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有权推荐 2 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并且由其所推荐委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能够决定长存鸿图的日常经营管
理决策。B、从收益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通过长存资本、长存基管合计持有长
存鸿图 51.5%的合伙份额。因此,长存鸿图系长控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
  根据长存鸿图的说明并经核查,长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其股东会一般事项由
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董事会一般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决议通过。长控集团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其行为的主体,
故长控集团无实际控制人。因此,长存鸿图无最终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长控集团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拥有长存资
本、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长江存储”)、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并以长江存储为核心,形成了先进存储设计、制造、
封装、测试全产业链能力,构建了闪存量产平台、技术创新平台、产融结合平台、
科技服务平台,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
亿元,员工人数超过 8,000 人。因此,长控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长存鸿图属于大
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核查长存资本、长存鸿图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长
存资本、长存鸿图的合作内容如下:
  A、加强在光刻工艺领域的深度合作:各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基于各方现有的良好合作基础,各方将共同努力进
一步扩大合作范围,持续提升各方在各自领域的竞争优势。
  B、深化合作交流、构建产业生态:各方建立沟通机制,深化合作交流,并
积极协调和促进产业链相关企业开展产业合作探讨,各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与业
务优势,为构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发挥重要作用。
  C、供应链本土化:发行人将努力配合长控集团下属企业完成供应链本土化,
支持长控集团下属企业通过逐步实施供应链本土化转移降低材料成本,建立起具
备高可靠性和高稳定性的境内供应链。
  综上,本所认为,长存鸿图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长存鸿图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长存鸿图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长存鸿图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
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长存鸿图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
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长存鸿图提供的资金流水,长存
鸿图的自有资金可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长存鸿图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
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
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长存鸿图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
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
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
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长存鸿图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深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5201
  法定代表人     左丁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1999 年 8 月 25 日至 2049 年 8 月 25 日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
  经营范围      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
            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
            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深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深创投系依法成立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根据深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的出
资结构图如下:
  经穿透核查深创投相关股权结构涉及的自然人股东,深创投上层自然人股东
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3)实际控制主体
  根据深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称“深圳国资委”)直接持有深创投 28.1952%,直接及通过其持股的深圳
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等间接持股合计 46.6339%(未
穿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为 51.6644%。
  因此,深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国资委。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深创投提供的资料,深创投成立于 1999 年,以“发现并成就伟大企
业”为使命,以“打造世界一流投资机构”为愿景,通过专业化的投资形成产业
影响力,致力于做创新价值的发掘者和培育者、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探路者和引
领者。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深创投累计管理各类资金总规模约 5,072 亿元,
构建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矩阵。深创投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
科技的导向,重点围绕信息科技、装备智造、新材料与新能源、健康产业领域进
行布局,投资网络遍布全国。立足“科技产业服务机构”的定位,持续提升服务
专业度,通过融资服务、产业对接、主题培训、企业治理、人才招聘等多种方式
助推已投企业加速发展。截至 2025 年 6 月底,直接投资企业数量约 1,670 家。
其中,275 家企业分别在全球 17 个资本市场上市。凭借在风投创投领域的杰出
表现,在中国创投委、清科集团、投中集团等权威机构举办的创投机构综合排名
中稳居前列。
  经核查深创投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深创投总资产 508.87
亿元,净资产 308.11 亿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7.47 亿元,净利润 16.06
亿元。深创投曾参与中芯国际(688981.SH)、联合动力(301656.SZ)战略配售。
因此,深创投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深创投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深创投的合作内
容如下:
  A、产业上下游合作
  深创投近年来已在集成电路关键材料、设备、制造、先进封装等领域培育投
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科技企业。深创投后续将积极推动旗下已投资企业与发行人
之间就集成电路关键上游材料的研发、下游产品导入、验证及销售开展业务合作。
与发行人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提升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竞争力。
  B、资本市场及资源合作
  深创投与发行人将加强投融资方面的合作,培育挖掘优秀的项目,积累潜在
的并购资源,为发行人形成产业协同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双方将充分发挥深圳的
地缘优势,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互动,推动市场、
技术及产业等方面合作,全力支持发行人并购整合国际资源,为海外业务发展以
及潜在的投资并购提供助力,拓展国际市场并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及
国际竞争力。
  C、产业生态合作
  深创投将借助其广阔的投资布局及强大的行业研究能力,定期与发行人共同
开展集成电路关键材料的市场动态、技术趋势及行业发展交流,共享前瞻性行业
研判,针对重点发展方向制定联合开发策略,通过资源联动提升双方市场商业价
值;在此基础上,双方可进一步发挥品牌影响力、资金运作能力及资源整合优势,
在集成电路核心材料外延展合作边界,探索多元化战略合作路径,构建跨领域协
同发展模式,持续增强综合竞争力与产业生态协同效应。
  综上,本所认为,深创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深创投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深创投持有发行人 375.7574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0.98%。除此之外,深创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深创投提供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深创投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决策流程符合公司章程等内
部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深创投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
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深创投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
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深创投提供的 2025 年 6 月末财务报
表,深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
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深创投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
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
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深创投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
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
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
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深创投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根据豪威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豪威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6244468X3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 3000 号 1 幢 C 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崧
  注册资本      121,442.6982 万元
  营业期限      2007 年 5 月 15 日至 2057 年 5 月 14 日
            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从
  经营范围      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豪威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豪威集团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经核查豪威集团披露的 2025 年半年度报告,豪威集团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
                        境内自然
                             人
      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融通民和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实际控制主体
  经核查豪威集团披露的公告及其提供的说明,豪威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为虞仁荣。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豪威集团提供的资料,豪威集团(603501.SH)是全球排名前十的
Fabless 半导体设计公司。自其 2007 年成立以来,持续致力于半导体技术的研
发与创新,并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豪威集团在全球
多地设立了研发和运营中心,为豪威集团获取全球领先技术资讯,招募高科技人
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全球员工数量逾 5,000 人。豪威集团是国内少数兼
具半导体研发设计和半导体分销能力的企业,不同业务板块间的协同发展及资源
整合,助力豪威集团更为全面稳健的开拓市场。豪威集团于 2019 年完成了对全
球前三大图像传感器芯片设计公司豪威科技的收购,通过持续的收购与整合,豪
威集团不断拓展产品线及研发能力,逐步构建了图像传感器解决方案、显示解决
方案和模拟解决方案三大业务体系,形成了协同发展的半导体设计业务布局。作
为全球知名的提供先进数字成像解决方案的芯片设计公司,豪威集团产品已经广
泛应用于消费电子和工业应用领域,包括汽车、智能手机、家居安防、医疗、智
能眼镜、工业/机器视觉、新兴市场等领域。豪威集团持续稳定的加大在各产品
领域的研发投入,为产品升级及新产品的研发提供充分的保障,近五年研发投入
突破 140 亿元。
  经核查豪威集团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豪威集团总资产
润 32.84 亿元。豪威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曾参与华大九天(301269.SZ)、经纬
恒润(688326.SH)、盛美上海(688082.SH)、华勤技术(603296.SH)、影石创
新(688775.SH)战略配售。因此,豪威集团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豪威集团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豪威集团的合
作内容如下:
  A、豪威集团为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龙头企业,发行人作为境内少数具
备 12 英寸集成电路晶圆制造关键材料研发和量产能力的创新企业之一,双方将
发挥集成电路设计和晶圆制造设备分工合作的优势,增强双方在先进半导体制造
和设计领域的技术合作研发,提升发行人的产品竞争力。
  B、发行人将借助豪威集团的全球客户网络,掌握终端客户对晶圆制造材料
需求的前沿信息,更加及时、充分地感知市场行情。豪威集团将结合公司业务及
技术发展趋势向发行人提供新产品的市场及技术需求,协助发行人对产品和技术
进行打磨、验证,以支持发行人发展。发行人也将与豪威集团围绕产品性能提升、
供应链安全共建等领域深入开展材料研发及技术攻关,助力豪威集团做好供应链
保障,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
  C、双方将共同研究开展自身产业领域及上下游相关产业链的资本运作和大
型产业投资,发挥国产供应链的技术和服务优势。同时,双方也将持续在新的领
域积极探索、寻求共识,扩大合作范围,相互支持,互惠共赢。
  综上,本所认为,豪威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豪威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豪威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豪威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
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豪威集团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
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豪威集团提供的 2025 年 6 月末
财务报表,豪威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认
购金额上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豪威集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
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
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豪威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
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
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
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豪威集团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承销业务规
则》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实施战略配售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
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的,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
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以上、不足 4 亿股的,战
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以上的,
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
  经核查《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战略配售方案》以及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购协议,本
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6,739.7940 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
量为 1,347.958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其中,中信建投投资初始认
购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认购股份数量为 336.9897 万股;共赢
规模的 10.00%,即认购股份数量上限为 673.9794 万股,同时认购金额不超过
过 1,000 万元;金圆集团拟认购规模不超过 500 万元;长存鸿图拟认购规模不超
过 4,000 万元;深创投拟认购规模不超过 500 万元;豪威集团拟认购规模不超过
认购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
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及其配售股票数量等
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中信建投投资、共赢 58 号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及管理人、
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及管理人、恒申集团、八亿时空、金圆集团、长
存鸿图、深创投及豪威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实施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
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共赢 58 号
员工资管计划、共赢 62 号员工资管计划、恒申集团、八亿时空、金圆集团、长
存鸿图、深创投及豪威集团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
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
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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