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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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中国-南京
               二○二五年十一月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
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全面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的工作,公司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 2 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
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
挥作用。审计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
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
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
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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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
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需要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二)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内部部门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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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现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七)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
机关处理;
  (八)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
执行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九)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审计部可以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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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在本年度编制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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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审计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审计部负
责人批准。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
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
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
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
子公司提出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
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
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 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同
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
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
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
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部专门人员复核后,由审计部
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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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
围内提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处理建议。
  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并附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对审计报
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
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
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十五日内,审计部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
立卷归档。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等。
  (一)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
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内部。凡需将审计
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报经公司审计委
员会批准。
               第六章 内部审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公司予以保
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充分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落实专门场所,配备内审联系人员,及时提供内
审所需资料等。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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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
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
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
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
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
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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