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中国-南京
二○二五年十一月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
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 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
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
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
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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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用
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
由,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
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
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
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
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
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
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
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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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媒体采
访和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
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
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
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
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
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本制度附件 1)
;待公司同意后,将对
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本制度附件 2)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
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 3)。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
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
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
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
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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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
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公司应要求其
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
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
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和组织相
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保持
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
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
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
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信息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
,该重大信息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格式详见本制度附件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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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
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制度附件 5)。公司不得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交所互动易”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交所互动易”的披
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
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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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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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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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向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86-25-51181105。
电子邮箱:hrgy@hrcobalt.com
传真:86-25-51181105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527 号
邮编:211100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
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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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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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来访时间
是否接待 □是 □否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关 注 内 容/ 来 访交
流提纲
陪 同 / 参 与 人员及
身份证件号码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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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承诺书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
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若本人(本单位)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知、非
属公司主动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绝不泄露且不利用该
等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且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本人(本单位)承
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该等重大信息。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基于本人(本单
位)实际获知的资料而自行做出的谨慎判断,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经贵公司审核许可后方可发布或使用,
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
经贵公司的事先许可,不随意录音、录像或拍照;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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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
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人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个人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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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下称“协议”)由甲方: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
,与乙方: , 地址
在: ,于 年 月 日(下称“生效日)订立。
商业机会相关,甲方(披露方)会向乙方(接受方)披露某些保密的技术信息和
商业信息,并希望接受方将其保密处理。
“保密信息”指任何由披露方向接受方直接或间接地披露的任何被指定为
“保密的”、
“专有的”或其他类似指定的信息,可以是书面披露的、口头披露的
或实物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零部件、模型、设计、图纸、设备安装、操作
和维护手册、规格、需求、计划、方案、工厂、工艺制程、工艺配方、产品、成
本、组织、架构配置、价格、销售、商业、营运、财务、客户)的信息。口头交
流的信息,只要在披露时被指定为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且在首次披露后的十五
(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接受方确认为保密信息的,应视为保密信息。但保密信
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i)披露方披露之前即为公众所知悉或可在公共领域内
获得的信息;(ii)披露方披露后非因接受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可
在公共领域内获得的信息;(iii)披露方披露时已为接受方所拥有的信息;(iv)由接
受方未使用或参考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v)接受方从没有附随
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vi)由接受方向第三方提供的且没有类似本条款
限制第三方使用或披露的权利的信息;(vii)根据法律要求需要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但前提是接受方在作出该等披露前立即向披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披露方此法
律要求;或(viii)经披露方同意使用或披露的信息。
任何披露方的保密信息,除非披露给那些为了评价或参与讨论与筹划中的商业关
系有关的信息的雇员、顾问及承包商(以下统称“知情关联人”),且该等知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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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应当同意履行保密义务和内幕交易防范与控制义务。接受方应适当地告知该
等知情关联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该等披露是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披露的
信息应保持保密状态。接受方同意不会为履行本协议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使用披露
方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
关的方案、计划、进程、安排和协议等信息以及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其他保密信息
的对外披露,可能会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属于内幕信息;乙方及
其知情关联人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利用内幕信息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股票及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等);甲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或需要签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乙方及其知情关联人应当予以配合。
信息的保密性,避免信息的泄露。尽管有前述的规定,接受方应像保护自己的保
密信息一样来采取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成任何交易,各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终止与本协议相关的商业机会
的讨论。
以及所有由接受方保管的复印件,应根据披露方的书面要求立即予以销毁或归还
给披露方。
或著作权,也不授予接受方任何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权利,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的
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权利。
利用剩余信息。本协议项下所使用的“剩余信息”应指将保密信息归还披露方后,
为了查看、评估和检验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保留在接受方雇员记忆中的概念、信
息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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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孰长期限为准)予以终止。
五(5)年内持续有效,除非有关信息已被依法披露。
如果接受方与其雇员、顾问和承包商终止雇佣关系,则接受方应保证该等相
关人员在五(5)年内不会向其他人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包括冲突法的原则。本协议包含了双方就题述事项
达成的完整的协议,接受方没有任何明示的或由法律默示的针对披露方的商业机
密或专有信息的法律义务,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不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不应构成对该条款或其他任何条款项下权利的放弃。经双方签署书面一致意见方
可修订本协议,并放弃任何义务的履行。本协议应为披露方和接受方签署订立的
商务合作协议所替代,但该等商务合作协议应包含如何处理保密信息的条款和条
件。
甲方: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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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股票名称:寒锐钴业 股票代码:300618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
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