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今世缘”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下称“《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今世缘集
团有限公司(下称“今世缘集团”或“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下称“本次增持”)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此特别声明:
见,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所获得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所披露
的事实为限;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供了任何评价或结论。本法律意见书所提出的任何评述或观点,均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
事实或文件进行了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务等非法律方面的评述,亦不得解释为
对于所涉及的特定安排、协议或其他文件所可能产生的商务上的任何结果作出了任何评
估或预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实材料,并且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中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
真件与原件相符。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呈报。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今世缘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今世缘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 91320826784959761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9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06-02-24
法定代表人 周辉
注册地址 涟水县高沟镇涟高路 1 号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实业投资;日用百货销售;服装生产;谷物种
植;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粮食收购;建筑材
料销售;化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6-02-24 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增持主体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主体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
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其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显示,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 561,049,038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44.72%。
(二)、 本次增持计划的内容
根据《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今世缘集团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 2.7 亿元
至 5.4 亿元,本次增持价格不超过 46 元/股,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 12 个月内,增持资金来源为今世缘集团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
(三)、 本次增持的事实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 12 个月的期间内,增持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2,482,7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四)、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今世缘集团持有公司 573,531,774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年内,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股份的,可以免于发
出要约。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今世缘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的公司股份
总数为 12,482,73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12%,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
露义务:
持的公告》;
示性公告》;
持时间过半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
的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