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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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
司的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财务资助期限内,如被资助企业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资金安全
的重大事件,被财务资助企业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采取有
效措施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其所
需的文件,并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披露对外财务资助公告。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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