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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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已有
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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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与认同;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
  (三)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四)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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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竞争战略和公司
职能战略;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六)公司运营的外部环境变化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媒体采访、现场参观、邮寄资料、电
话咨询、广告、路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等。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会议包括下列
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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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等;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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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
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参加公开致歉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信的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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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公司
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证券事务部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视频、抖音、微信
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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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证券
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
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
管理制度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
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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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
理。
  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
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二)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
等情况;
  (三)将本应由公司解决的投诉上交,未尽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四)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
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
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 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
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四十条 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及处理不当行为导致矛
盾激化的,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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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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