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
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
兼并等方式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宜,总经理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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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
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总经理应就相关对外投资事宜在决策后向董事会报备。
第七条 董事会审批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除股东会决定以外的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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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
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
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
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资规模、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
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岗位分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
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
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
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
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
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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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
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
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五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
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
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
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
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
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
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
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
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决
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
股东代表、董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
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
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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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
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
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
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
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
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
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跟踪,
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
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
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
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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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
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
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
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