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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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后境内外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含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储、规范
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
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如有)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分级审
批权限、决策程序及风控措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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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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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
第七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
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现金管理除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
用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
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送公司财务部
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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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
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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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上市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
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
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
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
足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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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第十九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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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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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有);
  (五)董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
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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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有);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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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的异常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
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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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保荐机构定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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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之前”含本数,
                           “超过”、
                               “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施行,修改亦同。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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