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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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加强四会富
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
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
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的,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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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议
批准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
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
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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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第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
规关联担保。
  第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
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违反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
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
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
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
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
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须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注意担保的
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批准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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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
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
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并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
  若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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