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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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
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职,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本规则所涉及
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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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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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免于按
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前款第(三)项
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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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
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
会议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会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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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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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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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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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持有 1%以上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
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写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
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
人员的姓名(或者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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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深
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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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
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
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
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顶。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
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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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下任
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补选董事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会决议。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其本人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公司董事会、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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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
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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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现场会议的表决票、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会决议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
施。
  第六十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可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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