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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减
少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建立预警与应急处
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处置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为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做到切实可行、积极应对。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相
关高、中级管理人员组成,董事长任组长,负责处理公司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
管理及处置工作。
第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第三章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分级
第五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甚至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产生区域性或
全国性影响,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从而需要采取应急处置
措施的事件。
第六条 公司将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划分为:
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重大影响;
大影响,导致公司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
的重大影响;
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
的重大突发事件;
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
第四章 预警、应急及事后处理
第七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公司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导致或
转化为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信息及时开展跟踪、分析、监测及评估,加
强信息报告和预警。
第八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在
第一时间向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汇报并在第一线了解跟踪事件发生和变化
的全过程,及时向公司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报告事件信息,并提供专业分析意见。
第九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研究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并结合实
际情况进行处置,完善应急手段和措施。
第十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要求和重要性,
统一外发布信息,未经核实和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透露相关信息。重大风险
和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公司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公司的重大突发事件,有针对性的提供公司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努力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平、诚信的公司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统一指挥下,
按国家的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
公司应对可能产生的连锁事件做出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第六条规定的第1、2、3类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予以高度关
注。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在上述突发事件发生30分钟内,将事件情况、已采
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报告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再
上报相关部门。事件涉及的公司部门应在上述突发事件发生的3小时内将详细情况
书面报告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及时向相关
部门递交该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第六条规定的第4类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应及时整理书面资料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
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
补偿或相关援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以及保险理赔工
作。
第十五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领导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等,
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返回工作岗位,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研究事件发生的原因、
趋势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出解决事件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结束后,公司及各部门应及时总结该事件处置
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应急预案进行
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 对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进行责任分解,并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体系。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处罚,后果严重的还要给予党纪、政
纪
及司法程序方面的处置。
第五章 应急保证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工作,
被召集的人员应服从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指挥。
第十九条 公司在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
保持通讯的畅通;同时做好交易、登记、结算、通讯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备
份系统,并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安全、可用。同时,要及时对技术系统进行全面升
级和完善,提高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公司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基本知识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法律、
法规及预防、预警、避险、避灾常识等宣传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