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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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监督公司外部审计及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
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更换不适合继续任职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者提出罢免建议;
  (三)要求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应股东请求,对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核心职责: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关注重
大会计问题及舞弊风险;
  (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审核外部审计机构费用及合同,不受主
要股东或管理层不当影响;
  (三)每半年督导内部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
点事项进行检查;
  (四)发现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督促公司及
时披露并制定整改措施;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控缺陷或重大风险,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时,应:
  (一)指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三)接收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各类审计报告及整改计划;
  (四)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单位的关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应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于召开前 3 日发出,紧急临时会议可豁免提前通知但
需合理告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应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
行职责。
  第十六条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当回避;因回避导致
无法形成决议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会议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财务负责人等列席,
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由出席委员及记录人员签字后作为公司
重要档案保存。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未采纳审计委员会意见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未尽事宜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新增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冲突,应即时修
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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