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补选委
员。补选完成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负责提供拟提名人员的资料、筹备会
议及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
任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接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名提案;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在决议中记
载委员会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五)初选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及人才市场广泛搜寻人选;
(三)征求被提名人同意,未获同意者不得作为候选人;
(四)召集会议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 1-2 个月,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建
议及相关材料;
(六)执行董事会后续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
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
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且未委托他人代行的,视为无法履职,
董事会可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时,由全体委员决议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委员可跟踪了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相关部门应予
配合并提供资料。
第二十九条 委员有权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公告文件、会议决议及记录等必
要资料,并对获悉的未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委员可就履职问题质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予以回
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新增法律
法规或修订后的章程冲突,应按新规定修订本细则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