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5 21: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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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根
据公司运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
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
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九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
          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
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九) 侵占公司财产;
  (十)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股东会要求列席股东会会议。
总经理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
责任;
  (三)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有权召开业务协调会议,并将会议结果向总经
理报告;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
提出建议;
  (五)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并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和重大投资项
目审查工作;
     (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
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
其真实性;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
提出建议;
  (五) 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
负相应责任;
  (六) 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七) 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八)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 制定具体贯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 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 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 制定和修订具体规章;
  (九) 决定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 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一) 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总经理是总经理办公会
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指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会
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参加。
  第二十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总经理临时办公会
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立即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副总经理提议时;
  (四)有重要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室应提前两日以
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
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可视情况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有关专业问题时,可邀请有关专业部门的
负责人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应对所
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作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
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发言要点;
  (七)会议决定;
  (八)与会人员签字;
  (九)会议记录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保存。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公司应
注明秘密等级。在公司存续期内,会议记录存档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召开的基
本情况及形成的决定。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签发,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董事会备
案,扩大发送范围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
组织实施。
             第五章 总经理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
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定期报告每年一次,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递交。
  总经理除向董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
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未召开公司董事会时,总经理向董事会的报告应分送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融资工作进展
情况;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四) 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五)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报告。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及问责
  第三十二条 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董事
会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董事会应当罢免总经理的职务。
  总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
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
责的,总经理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总经理应当罢免其相应的职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总经理应当罢
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情形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同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共同对总经理进行离任审
计,并形成专项报告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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