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5 2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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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工作
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均不包括本
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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