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5 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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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安徽佳力奇
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
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垫
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的形式,为上述主体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上述主
体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约定,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在占用资全部归还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
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相关清
查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釆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
司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上述主体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当上述主体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
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可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申
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釆取司法或行政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
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公司董事会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可由独立
董事、审计委员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代为
履行。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的,公司将对其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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