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5 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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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
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
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须备置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
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同时增加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加强候选董事与
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
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
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
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
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
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按照下述原则确定当选的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1/2以上选票的董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
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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